莆房视点

莆田关于进一步催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2017-11-07 来源: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用手机看

扫描二维码分享朋友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催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莆建物[2017]32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期市财政局对我局开展2016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集管理使用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一些问题。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文件精神,我局也于2014年11月下发《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莆建物[2014]45号),要求“已由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在本通知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存”,但文件下发近三年,还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及时把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交存到全市维修资金专户。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由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交存到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未按规定及时交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结合2017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加以运用,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被通报的企业暂缓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三、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已由建设单位代收但未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梳理,并督促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存到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联系人:何建斌

  联系电话:2680492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日


莆房声明:莆房视点栏目所有文字均为莆房网原创内容,版权均属莆房网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买房投资建议。
论坛互动 优惠登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