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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十限”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2019-09-17 来源:莆房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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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莆政综〔2017〕100 号)、《关于加强精准调控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莆政办〔2018〕86号)等政策,通过“十限”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一是限地价,对全市(含仙游)每一宗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都限制最高拍卖楼面地价,防止地价推高房价;

  二是限房价,对拟出让的房地产用地,都设置该地块商品住房最高销售均价,防止企业随意定价;

  三是限最高销售单价,要求全市商品住房多层最高销售单价不超过3万元/㎡,高层不超过均价的15%;

  四是限商品住房网签均价涨幅,自2019年度起,荔城区、城厢区的商品住房网签均价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度该区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的3%;其他县区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度该县区商品住房网签均价的5%;

  五是限片区最高销售均价,2020年度起,各县(区、管委会)片区商品住房最高销售限价,在目前各县(区、管委会)片区最高限价基础上,中心城区(荔城、城厢)可上浮不超过3%,其他区域上浮不超过5%。其他级别片区可参照该标准作相应调整;

  六是限住房精装,除土地出让公告有要求精装外,其他未要求精装的新开楼盘,涉及精装单价及标准、付款方式及期限等精装事项,由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并另行签订商品房装修协议;

  七是限车位价格,市中心城区(荔城、城厢)新开楼盘车位价格按照片区类别1-5类划分,其对应销售价位(每个)分别不得高于35万元、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

  八是限土地开发期限,对未按约定日期开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成交价款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未按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未竣工建筑面积成交价款(未竣工建筑面积×楼面地价)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是限捂盘惜售,商品住房项目地上形象进度超过50%的,或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其申办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时按有关规定核定的均价基础上下调20%予以确定销售价位;

  十是限剩余房源价格上涨幅度,新出让地块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规定开盘销售后,该证内的剩余住宅房源自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每满6个月,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市住建局审核未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价位可上浮不超过2.5%。

  通过一系列具体调控措施,我市房地产市场呈现持续稳健发展。今年1-7月,全市房地产完成开发投资242.63亿元,比增33.7%;商品房销售面积271.46万㎡,比增4.9%;商品住房销售均价10085元/㎡,增幅4.25%,为近年来首次增幅在5%以下,各月份均价保持在10000元/㎡左右,未出现大起大落,整个市场总体保持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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