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有害信息 | 涉未成年人网上有害信息 | |
涉网络暴力有害信息 | 涉电信诈骗有害信息 | |
涉虚假广告有害信息 | 涉民族宗教网上有害信息 | |
涉企侵权 | 涉网络谣言有害信息 | |
其他类 |
一、举报中心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监督。
二、举报中心受理的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6.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7.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8.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
9.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举报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主体应提供与网络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样本截图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等举报要件。
四、涉网络侵权信息举报请通过此入口提交。
五、举报受理原则:本网仅受理互联网上涉及福建有害信息。
六、按互联网属地管理规定,不涉及或不确定属福建的有害信息,网民可以直接向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12377.cn/)举报。
七、有害信息参照标准:违反“九不准”或“七条底线”的信息。
八、举报主体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举报受理范围
福建举报中心受理的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①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③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④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⑤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⑥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⑧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⑨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举报方式
举报的主要方式包括:
登录福建省互联网举报平台官网http://jubao.fjsem .com举报;
拨打举报热线0591-87812510举报;
●举报材料及要件
举报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时,举报主体应提供与网络举报事项相应的信息网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样本截图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举报信、相关部门来函、相关证明证据等举报要件。
●举报真实性
举报主体应当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举报协助处置
举报主体在网上成功提交举报信息后,将收到一个查询码,通过查询码,可以确认举报的信息已收到。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将依据相关规定转交相关网站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研处。
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制度(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更好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工作文件,结合网络举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网站平台开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
三、工作机制要求
(一)健全规章制度
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按照要求统一受理处置标准。
2. 组织成立举报专区受理工作小组,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定期组织召开集体研讨会议,梳理近期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案例,深入讨论较难处置的案例,细化各类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的标准。
4.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定期对以往的举报处置进行抽查,确保受理处置标准统一、符合规范要求。
5、建立涉企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法纪风险防范机制,严格落实举报人信息保护制度,严禁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材料。如事实认定需要将举报内容告知发布者,并要求说明的,必须隐去举报人信息。
(二)强化队伍建设
1.网站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淬炼,增强宗旨意识,提升为民服务本领和能力。
2.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与网信举报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审核研判能力、举报业务水平和法纪风险防范意识。
3.网站平台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举报处置权利,严禁实施有偿删帖、人情删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利用举报处置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建立台账制度
1.网站平台应当定期向网信举报部门上报涉企举报专区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总量、有效量等。
(2)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典型案例,包括举报内容、举报佐证材料、研判处置情况等。
(3)站内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究,包括站内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的难点、态势变化、创新方法等。
2.网站平台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留存全量数据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网信举报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接受检查监督
网站平台应当接受网信部门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包括全面检查网站平台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网站平台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反馈的显性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等。
网站平台应当积极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涉企网络侵权问题多发频发的网站平台将会受到惩戒处罚。
四、受理处置要求
(一)建立举报专区
各网站平台要在官方网站、APP首页首屏显著位置建立线上涉企举报专区,举报专区页面需显示受理范围、举证要求等信息。网民进行举报时,网站可为举报人提供涉企举报类型的选择(包括仿冒性信息、误导性信息、谣言性信息、侮辱性信息、泄密性信息、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或能够在网站平台后台对涉企举报进行分类管理。
(二)明确受理重点
重点保护“拟上市”企业网络合法权益,为企业顺利上市融资保驾护航;重点保护上市企业网络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市值,提振投资者信心;重点保护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网络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优做强。
(三)明确受理范围
1.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1)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2)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3)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4)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5)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6)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2.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
(1)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2)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3)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4)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3.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误导性信息:
(1)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2)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3)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4)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5)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6)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7)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8)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4.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谣言类信息:
(1)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2)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3)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4)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5)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6)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7)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8)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
5.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侮辱性信息:
(1)攻击谩骂企业或企业家的;
(2)涂抹恶搞企业家肖像照片的;
(3)与色情低俗话题恶意关联的;
(4)其他违反公序良俗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信息。
6.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泄密性信息:
(1)违规披露企业家身份证、护照、社保卡、户籍档案等个人身份信息的;
(2)违规披露企业家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个人联系信息的;
(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隐私信息。
7.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以舆论监督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的;
(2)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的;
(3)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发布企业负面报道评论的;
(4)蹭炒涉企热点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的;
(5)操纵跨平台账号、关联账号或矩阵账号密集发帖恶意攻击企业或企业家的;
(6)利用自身信息发布便利,以及技术、流量、影响力优势,攻击抹黑竞争对手的;
(7)提供涉企业、企业家虚假不实信息推荐词的。
(四)统一受理条件
1.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
(1)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4)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5)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
(6)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2.网站平台审核仿冒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依据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
(2)官方账号持有证明;
(3)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
(4)企业对外公告声明。
3.网站平台审核误导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源发新闻稿件;
(2)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3)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4)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5)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6)企业历史档案记录;
(7)企业对外公告全文。
4.网站平台审核谣言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权威辟谣信息;
(2)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3)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4)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5)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证明;
(6)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
(7)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8)当事双方订立的合同协议。
5.网站平台审核侮辱性、泄密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
6.网站平台审核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2)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3)企业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明证据。
(五)明确处置重点
重点处置以吸睛引流、增粉养号、恶性竞争、不当盈利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主观臆断、歪曲解读、恶意关联、蓄意炒作、翻炒旧闻等方式,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降低公众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社会评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虚假不实信息。依法处置集纳企业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假冒仿冒企业名称或显著标识开展网络活动的违法网站和账号。严厉打击操控舆论、恶意造谣诽谤企业名誉的网络水军。
(六)统一处置标准
网站平台应当综合考虑涉企网络侵权信息的严重程度、发布频次、舆论影响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宽严相济、统一标准的原则,分级分类、规范准确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1.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删除或同等效果的处置措施。
2.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采取“限时加私”措施:
(1)被举报信息刊发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关键节点的;
(2)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的;
(3)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3.针对举报理由充分,但短时间内难以充分举证,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设置“争议标记”或提供澄清回应服务:
(1)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存在劳资、合同、股权、产权、债务、消费等纠纷的;
(2)企业与被举报主体属于利益相关方或存在竞争关系的;
(3)企业已就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启动起诉、报案等司法行政程序的;
(4)被举报信息涉及事项无法得到有关部门证实的;
(5)其他不及时处置可能引发公众较大误解的。
4.针对事实清楚、举证充分,且存在以下情形的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网站平台应当依法依约对网络账号采取处置措施:
(1)假冒仿冒的;
(2)持续发布涉企侵权信息,屡罚屡犯的;
(3)恶意首发首转、多发多转涉企侵权信息的;
(4)恶意集纳企业负面信息或发布涉企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5.被举报主体对处置措施提出异议的,网站平台应当要求被举报主体提供不侵权的相关证明,并依据双方举证综合判断、视情处置。
6.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市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市网信部门审核。
7.伪造证明证据举报、灌水举报等恶意举报的,网站平台可以拒绝处理。
8.严惩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强化震慑遏制效果,严厉处置并及时公布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强化标签功能
1.上线“争议标签”,对网民举报的涉及事项尚未得到充分举证的侵权信息、当事双方均已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相关信息及本指引“统一处置标准”相关章节所列的其他情况,采取设置“内容存疑标签”或“链接当事人回应声明”等措施,引导网民客观评判,防止侵权信息误导舆论。
2.上线“谣言标签”,对于已被证实为谣言的存量信息进行批量打标签,并采取设置“链接官方辟谣信息”等措施,有效挤压谣言空间。
(二)加快办理时效
网站平台应当加快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处置时效,落实限时办结原则。
1.对于举报事项清晰,举证材料充足的涉企侵权举报件,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研处完毕。
2.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复核研处的,在采取“争议标签”“限时加私”等措施的前提下,明确当事双方的反馈时限,原则上举报件办理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3.对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长处置期限的,网站平台应当对举报件状态做好标记,并在举报平台“处理说明”相关栏目中据实填写。
(三)优化反馈机制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通过“站内信”、举报平台“人工回复”等方式告知网民举报件处置结果、需补充的举证材料等。必要时,需电话联系沟通。
六、制度优化
网站平台将依据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涉企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深入治理恶意中伤企业和企业家的侵权行为,助力营商网络环境不断优化。
七、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594-2850001
举报邮箱:0594@ 0594.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和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本着切实履行网站主体责任,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的原则,特制订并公布本网站相关管理办法。
一、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范围: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机构设置:
应急管理指挥小组为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工作组,网络编辑、网络安全员部门协助完成举报信息处置工作。
三、举报信息受理和处置流程:
1.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指挥小组是投诉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查证处理;
2.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指挥小组接受通过邮件、电话、平台投诉功能提交的所有投诉举报内容;
3.接到一般性投诉举报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然后将通过邮件、电话或站内公告或通知形式等回复形式送达投诉举报人。
如遇投诉举报需要投诉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核中心应及时并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准备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时,有权视事件和材料复杂程度顺延处理期限,届时将通过回复通道告知投诉人。
如遇涉嫌侵犯公司或者用户重大权益的投诉举报,可能涉及法律纠纷或司法程序,审核中心应及时告知,并有权视严重程度将上述处理期限再次延长,亦或告知投诉人可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届时将通过回复通道告知投诉人。
4、相关主管部门的来电,网络安全员要认真记录,并将来电情况上报应急管理指挥小组。网络安全员按照有关要求和处理意见,协调有关技术人员及时处置。处置完毕后,如实填写处理说明。
5、个人来电举报的,网络安全员要详细填写举报记录,对举报情况进行甄别核实,核实无误后,将举报情况报上网络安全应急管理指挥小组。网络安全员按照有关要求和处理意见,协调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处置。举报处置完成后,及时向举报者反馈,无法反馈的予以注明。
6、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内容的重要举报信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置并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7、举报受理及处置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保密工作。
举报电话:0594-2850001
举报邮箱:0594@ 0594.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15: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