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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公告

1100元/月

2023-05-23 11:11:28 (2023-05-23日更新)

面议房贷计算器
4室
低层/共层
朝南
普通装修
0平米
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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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名称 白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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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公告0㎡1100
基本信息房源编号:95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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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公告

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其位于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进行公开招租,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项目
二、项目编号:PYFMY号
三、标的概况:
1、标的地址:位于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
2、标的面积:66㎡;
3、租赁年限:1年;
4、租赁底价:月租金 1100元。
四、响应人资格要求:
1、境内或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但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标;
3、符合招租投标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租赁要求
1、承租人自行对标的物进行设计装修,设计装修必须做好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满足安全要求;若因此造成的意外、伤亡问题,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2、承租者对标的物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所从事行业的有关证照,对标的物承租期间具有保护义务;
3、不得用于经营有严重污染环境行业或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擅自拆改、破坏标的物现状;
5、不得转让标的物经营使用权;
6、承租人须遵守政策法规,自行承担标的物产生的有关费用;
7、遵守租赁合同规定的所有款项;
8、如遇政策性拆迁或招租方发展需要,合同自然终止(终止时间以政府或招租方通知搬迁为准),双方互不负责;
9、个人意向承租必须本人亲自参与投标。
六、响应文件的组成
1、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1)招租投标承诺函;
(2)报价表;
(3)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标的物的使用必须符合营业执照营业范围)、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会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参会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以备核验;
(6)招租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
2、投标人为单位或企业的所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和密封,否则为无效投标。
七、评标办法
1、报价中标。月租金底价为1100元/月,在资质合格的投标人中,选择报价高于底价且为全场的报价为中标价;
2、若出现两个以上相同的报价,且均高于底价为全场报价时,采取以下做法:(1)如其中一方为原租户,按照“同等条件原租户优先”的原则,招标方可直接指定原租户为中标者。(2)如各投标者均为新租户,则进行第二次投标报价,但参加对象仅限上述各方,二次投标中的投标金额不得低于原投标金额;
3、经过审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且其资质和报价均符合公告要求的,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八、招租投标保证金
1、本招标项目的招租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
2、招租投标人为单位时,招租投标保证金缴纳须以对公转帐或电汇形式;招租投标人为个人时,招租投标保证金缴纳须以个人署名形式。
账户(开户名: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帐号:);
3、转账时需备注“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项目(PYFMY号)招租投标保证金,联系人***、联系方式***”,并电话告知;
4、招租投标保证金须缴交的截至时间为2023年6月1日17时,逾期或未缴纳招租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
5、未中标的可在开标会后办理招租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办理之日起14日内无息退还;
6、投标人恶意干扰招标活动的;在开标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不接受招租投标文件有关规定的;未按招租投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招租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九、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的三倍缴纳。合同到期后,经招标人确认无未解决事宜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中标人在承租期间存在将标的物转租、擅自拆改、损坏租赁物等违反合同规定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扣罚或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十、时间安排
招租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5月23日。对招租公告有异议的或需要前往实地查看标的物,请在6月1日17时前来电联系,逾期视为认可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和标的物现状,不再提出异议。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2023年6月2日8时至9时,公交南站三楼会议室,逾期不予接收;
评审时间和地点:2023年6月2日9时,公交南站三楼会议室。
招标文件内容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附:位置图







第二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一、 封面

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

项目编号: PYFMY号

投标人:

投标日期: 2023年6月 日






二、招租投标承诺函
致: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贵方发布的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项目(项目编号:PYFMY号)的招租公告,我方已详细审阅,完全同意招租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参加招租投标,并承诺如下 :
1、我方已详细审阅招租投标文件,同意放弃对招租投标文件提出内容不明或误解的权利。
2、若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贵方签订项目合同。无故逾期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同意贵方扣留本次投标意向保证金。
3、在合同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招租投标文件(与招租投标文件有抵触的内容除外)连同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并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所提供的响应材料真实合法,并对所提交的材料负责。
6、随同本招租投标文件,我们出具人民币3300元为招租投标保证金。如果我方出现在本招租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后撤回招租投标文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按时或拒绝签订合同书、提供虚假招标材料等违规情况,招标人有权没收招租投标保证金,并另选中标人。

投标人(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 期: 2023年 月 日
三、招租投标报价表

项目名称: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PYFMY号
序号 内容 用途 报价(含税)
1 月租金
元/月


投标人(签字盖章):

日 期: 2023年 月 日













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所属的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下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籍共同遵守:
条 租赁物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位于涵江汽车维修车间南面4间活动板房,面积共约66m2。
1.2 租赁物的产权,即为合同签定时的现有状态;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用途为: 使用。
2.2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四条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4.1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
采用固定租金方式的:租金标准为 元/月。
4.2 甲、乙双方同意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执行:
按季度支付:乙方应在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支付当季度租金。
4.3 甲方确认的收款账户如下:
户 名: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账 号:1405 0102 0900 1194 765 。
4.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若乙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乙方欠付租金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前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整;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合同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但还未交纳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5.2 租赁期内的水、电费用及其它因乙方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水、电等部门缴纳。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全部结清前述所有费用。
5.3 乙方保证不得对外二次供水、供电,违者甲方有权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停电、停水,责令停业并解除合同。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保证其有权出租该租赁物。
6.2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应确保租赁物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甲方保证在租赁期内乙方可以正常使用该租赁物。
6.3 若因政府政策或甲方生产需要,需将乙方租用的租赁物作布局变动、改造,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6.4 租赁物返还后,乙方留置在租赁物内的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水、电费用等应付的款项。
7.2 乙方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汽车票、行包托运、小件寄存等涉及甲方主业经营项目的业务,不得经营卫生难以达标的行业,如具有汤水类的餐饮业等,经营项目不得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
若违反本规定,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书后的10天内整改到位,否则,甲方有权予以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7.3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服从有关部门日常管理,做好营业场所及周边的消防、治安、卫生、环保等工作,做好店前卫生“三包”工作,柜台和商品排列应整齐、美观、大方。
7.4 乙方经营期间,不得擅自扩大使用面积(即搞店外店),若违反,甲方有权清理并没收超范围排列的商品和物品。
7.5 乙方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仪表整洁、文明待客、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行业部门和甲方的监管,不得“三无”或伪劣产品,不得出现欺诈顾客等有损甲方形象的行为,否则造成的负面影响或其他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是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日常用电应自觉接受甲方电工的监管,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租赁物内摔倒等)造成火灾等一切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乙方应负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7.7 乙方应自行办理经营所必须办理的证、照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件,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把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存档,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每超过1天加收取租金5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停业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租赁物的装修
8.1 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装修应遵守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8.2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时,要维护租赁物的安全可靠,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破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拆、凿等改造;乙方架设、使用屋外广告牌时,要确保牢固可靠,安全无患。
8.3 乙方使用期间租赁物发现安全隐患,经甲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鉴定,需撤离、整改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负由此造成的停业等任何损失。若经鉴定安全隐患系由乙方使用不当造成,乙方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4 对于乙方造成的租赁物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
第九条 转让与转租
9.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转换经营其它行业。
9.2 甲方转让租赁物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条 优先承租权
10.1 租赁期满后,甲方可根据市场租金行情推出招租价格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1.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担责:
(1)租赁物因不可抗力原因毁损、灭失,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
(2)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提前收回的。
(3)租赁物因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4)租赁物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许可范围的。
(5)其他因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租赁物达30日的。
(2)交付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安全、健康的。
1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30日的。
(3)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转换经营其它行业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物或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且拒不赔偿的。
11.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1.4款第(1)、(2)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乙方欠付租金及其他乙方应缴费用(若有)的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12.2 乙方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1.4款第(3)、(4)、(5)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租赁物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12.3 甲方有本协议第十一条第11.3款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2.4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租赁物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已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租赁物的收回
13.1 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办理租赁物移交手续,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逾期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以当时市场租金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较高为准)的双倍向乙方收取逾期(合同终止日之次日起至交还租赁物之日止)占用费,并保留诉讼的权利。
13.2 乙方返还租赁物,应当保持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四条 合同送达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通知、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相应法律后果作出如下约定:
14.1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通讯地址为: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1699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通讯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4.2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适用期间
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适用于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的送达和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争议处理程序包括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
14.3 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变更
若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需要变更,则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其他方,若未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则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14.4 承诺及风险告知
甲、乙双方均确认:本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上述确认的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若有错误,则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15.1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
16.1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6.2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6.3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16.4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签署页)

甲方:

甲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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