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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98号启迪温泉小区3号楼1梯2601室、2601A、2601B房地产

起 拍 价 162.88万
  • 保 证 金15万
  • 加价幅度5000元
  • 评 估 价254.4万
  • 竞价周期1天

本页数据为网络获取,所有数据仅供参考。

标的物介绍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闽仁达(2024)评房(估)字 02284 号评估报告

 

拍品名称

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98号启迪温泉小区3号楼1梯2601室、2601A、2601B房地产

拍卖依据

司法裁定

拍品权证情况

【不动产证号:CX010350、CX010359、CX010349】

拍品所有人

陈某某

拍品现状

用途

住宅

租赁情况

暂未发现

   匙

设施设备

有电梯,水、电、有线电视、通讯、消防、燃气等到位。

权利限制情况

1、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查2、有抵押。

提供的文件

1、《法院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

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拍卖对象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98号启迪温泉小区3号楼1梯2601室、2601A、2601B房地产建成时间:约2011年,建筑结构:钢混,建筑面积合计为186.63平方米【2601室建筑面积:68.83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54.5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4.31平方米);2601A室建筑面积:52.76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41.79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0.97平方米);2601B室建筑面积:65.04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51.5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3.52平方米),户型结构:五房两厅;层数/总层数:26层/34层;层高:约2.9米;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2.限购情况:以当地政策为准。

3.税费负担情况:交易税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执行法院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征收税费函》载明数额从拍卖款中直接支付],可能存在的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他税款请向当地税务局等部门咨询

4.宗地四至:东至宏基财富中心用地,南至其他用地,西至区间道路,北至荔华东

大道

5.装饰装修:外观较优,外墙面涂料粉刷、裙楼石板村干挂;室内为中档装修(详见评估报告)。

6.空间布局:底层为架空及大堂,2 层及以上均为住宅;垂直交通为电梯和人行楼梯;两梯两户,平面布局较好。

7.维护状况:使用正常,维护保养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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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介绍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15) 涵执字第899号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121110时至121210止(延时的除外,延时规则详见《竞买人须知》)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598号启迪温泉小区3号楼1梯2601室、2601A、2601B房地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86.63平方米2601室建筑面积:68.83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54.5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4.31平方米);2601A室建筑面积:52.76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41.79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0.97平方米);2601B室建筑面积:65.04平方米(专有建筑面积51.52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13.52平方米);产权来源:2013年10月购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54年8月3日止。详情见标的物调查情况表

二、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以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拍卖,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起拍价:1628800元(不含相关税、费、金等)

增价幅度:5000元。

保证金:150000元。

、咨询时间:自20241126日至20241210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保证。

特别提醒: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亦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瑕疵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请慎重竞买。

本次拍卖严格按照标的物的证载面积进行。若有涉及违法违章的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竞买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集体土地使用权只能由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购买;工业用地使用权只能登记在企业法人名下,自然人购买的,要在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规定的工业用地办证条件予以提供相关资质。工业用地等特殊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竞买人在竞买成功后须承受原政府批文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各项义务,必须严格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

六、关于优先购买权人的相关说明:本拍卖标的物暂无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202412317前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成交后,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2024121917前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额)通过银行转账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莆田涵江支行,账号:1450201001002247730677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买受人应在缴纳余款七日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1136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于签订确认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书、用于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办理所需要的时间等情况,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标的物存在他项权证的法院可以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拍卖成交后15日内(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迟时间可予扣除)向本院申报,由法院在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买受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向法院申报,视为买受人愿意自行承担]其他可能存在的优惠地价款、土地闲置费、欠缴土地出让金(含滞纳金)等以及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垫付被执行人欠费如符合追偿规定的,可以自行依法主张追偿权。被执行人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由物业公司依法主张权利。请买受人了解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本次拍卖成交后的实际缴纳税、费、金与拍卖实际成交价格、房屋类别、年限、房屋买受方原拥有的房地产数量等因素有关,具体金额视交易发生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予以确定,并以税务部门计算为准。

本次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由买受人承担。请竞买人在竞拍前务必前往相关税务、不动产管理部门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政府服务热线“12345”咨询上述房地产产权过户应缴纳税、费、金等全部费用的具体情况。竞买人应当自行查询、了解拍品涉及城市规划、性质变更、征收拆迁等影响不动产交易价值的公开信息。

对上述标的权属或税费负担方式有异议者,请于202412317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将视为没有异议。

、特别说明:

1. 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裁定或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拍卖标的过户手续;超过年的,买受人需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委托评估,以重新委托评估后的评估备案价为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2.本院只开财政非税票据,是否可以进行相应进项抵扣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受人与原产权人自行协商解决,可能存在原产权人不配合等原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相应进项抵扣等风险。

3.本标的物尚未腾空,交付需要一定时间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

4.该拍卖标的物2601、2601A、2601B 室 3 个单元整体作为一套使用,现场有门牌号(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华东大道 598 号启迪温泉小区 3 号楼第 1 梯 2601 室),

5.本次拍卖标的物的实际面积、坐落四至、房屋结构与证载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机关确定的为准。经实地查勘,本案房产2601 室与楼下2501 室打通作为复式住宅使用,室内步梯设于 01A 单元位置涉案房地产的外观、结构等已发生了变化。过户时需要修复成独立单元的,由买受人自行根据产权平面图予以分割并修复。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竞买人须知》。

业务咨询电话:0594-3369650,承办人:法官。

举报监督电话:0594-3558912/3397582。

详细信息可在http://www.rmfysszc.gov.cn“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

 

二○二十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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