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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我市房地产涉税政策法规问答

2008-04-10 来源:莆田房地产信息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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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我市房地产涉税政策法规问答

问:城市维护建设的税率?
答: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

问: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及纳税期限?
答:1、按房产原值: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25%)*1.2%;2、按租金收入: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3、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的,上半年为4月10日前,下半年为10月10日前。

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及纳税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的,上半年为4月10日前,下半年为10月10日前。

问:二手房交易需提供哪些材料及其适用税率为多少?
答:二手房交易需提供的材料:1、房产证复印件;2、个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3、房产交易合同复印件;4、门牌证复印件(房产证上的地址有变更应开据居委会新旧地址变更证明),若无门牌证的,纳税人对房产交易适用价格等级有异议的,地税机关实地予以核实;5、填报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申请核表(免征营业税)。以上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经校对无误后办理。 


备注:
1、个人所得税:居住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可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房产所在地居委会、单位证明),证明格式:本辖区居民(或本单位职工)***人位于***地方的房子(需注明房号,如地址变更要注明新旧地址,并提供新门牌证)系***人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2、个人将受赠取得(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的不动产转让,应按20%税率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

3、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公有住房、集资房和经济适用房),提供上市准入证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43号文件)

4、土地增值税:因工作调动、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房屋减半征税,5年(含5年)以上的免征;实行核定征收的,不能享受减免;(莆地税[2005]157号)

5、自建的认定以房管部门为准;(莆地税函[2006]16号)

6、国税发[2006]108号文,将房屋分为以下几种类型:a、商品房;b、自建住房;c、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d、已购公有住房e、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7、印花税由房管部门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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