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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10部门联合发文:重点整治延期交房、捂盘惜售...

2021-11-04 来源:莆房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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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0部门

  关于印发《莆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

  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发改局(计财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城市管理局(执法局):

  现将《莆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莆田市公安局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中共莆田市委网络安全和

  委员会莆田监管分局              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转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重点整治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项目“五证”、房源价格、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宣传,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强制捆绑搭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重点整治事项内容具体详见附件1。

  广大市民应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知悉所消费或服务项目相关公示信息和合同条款内容。对于企业宣传内容应进行事实核实,对于个人承诺内容应通过合同约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留存包括合同协议、汇款凭证、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并记住服务接待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投诉举报。

  三、依法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一)制定整治方案。市住建局会同发改、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银保监、网信、城市管理、公积金等部门成立莆田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负责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相应会同本级发改、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银保监、网信、城市管理、公积金等部门成立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整治方案,主动公布整治内容和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梳理问题线索清单。市级投诉举报电话:住建0594-6902655、发改0594-2605330、公安0594-2772023 、税务0594-2683568、市场监管12315、自然资源0594-2693791、银保监0594-2699189、城市管理0594-2653369 、公积金0594-2222368)。

  (完成时限:11月15日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集中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细分领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租赁市场、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市、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要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同时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施联合调查、联合惩戒。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设立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专栏,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体制制度。市、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专班要总结整治工作成果,报送工作总结,进一步完善“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机制,保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科学性、严谨性。推动实施社会检查员和暗访机制,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联合惩戒,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全面实施行业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实施差异化监管。(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治理行动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市、县(区、管委会)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实际及点题整治等重点工作,认真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细化工作安排,及时动员部署,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成立由市住建局局长为组长,市住建、发改、公安、税务、市场监管、自然资源、银保监、网信、城市管理、公积金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牵头建立本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络员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确定专人,专项负责整治工作协调沟通,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联合专项整治计划,互通问题线索,共享风险项目信息,汇总工作进展。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市直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请于2021年10月 31日前通过邮箱(ptsfdc@163.com)或新OA系统向市住建局报送莆田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联络员名单(附件2)。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3.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

  5.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宣传、房地产或物业服务价格违法违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7.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商业银行未按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规定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等问题

  8.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查处属地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9.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等问题。

  10.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问题。

  (三)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市、县(区、管委会)两级工作联动,以工作群等方式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建交局)每月25日前通过邮箱(ptsfdc@163.com)或新OA系统向市住建局报送要报送工作台账(附件3)、问题(线索)台账(附件4),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三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的书面报告。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强化监督评价考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将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各县(区、管委会)人民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县区,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进行约谈问责。

  (六)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每季度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包括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人员,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

  重点整治事项清单


整治事项清单

处置措施建议

责任单位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施工许可,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3、未按期交付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品质的商品房,社区配套设施缺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影响居住使用。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一盘一策,加强对逾期交房风险项目处置,续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引导购房者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

住建部门

4、未按规定缴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挪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没有用于本项目在建工程。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合同网签;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按照《刑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5、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尽保修责任。

责令整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二、房屋买卖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在销售场所公示项目“五证”、房源及价格、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责令整改,暂停合同网签;未明码标价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责令整改,按照《广告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定金等购房相关款项。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一房多卖,或将查封、抵押等不可销售的房源售卖他人。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刑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5、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捂盘惜售,或以已经有人预约认购等方式变相捂盘惜售。

责令整改,暂停合同网签,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6、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虚假承诺、隐瞒合同不合理条款等方式诱骗购房人缴纳认购定金,购房人有正当理由解除认购协议而被没收定金。

责令整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刑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已成交房源没有在1日内下架。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拖延、拒绝购房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要求,购房款没有由购房人账户(按揭放款账户)直接全额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责令整改,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和预售审批;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9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没有告知交易双方实行交易资金监管途径,机构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责令整改;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银行信贷人员,套取或协助购房者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相关人员知悉购房者存在相关情况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进行查处。

金融监管部门、住建部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或相关人员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款项。

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犯罪按照《刑法》进行查处

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唆使购房人通过签订不真实成交价格的网签合同,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相关人员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责令整改,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与税务部门共享非法避税的房产、人员信息,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违规收取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车位、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装修费用;违规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

责令整改,按照《价格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

责令整改,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

15、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滥用垄断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商品房时附加搭售车位、储藏室等,设置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开盘认筹登记同时要求冻结车位认筹金或交纳车位定金等其他强制搭售或变相强制搭售行为。

责令整改,按照《垄断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其他强制搭售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暂停合同网签

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

16、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二手房源未明码标价,收购囤积垄断二手房源,发布不实房源虚构价格等方式哄抬房价,炒买炒卖。

责令整改,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7、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营销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房地产从业人员,自媒体捏造、散布不实信息,哄抬房价,炒作“学区房”概念,扰乱市场秩序。

责令整改,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可参照“深房理”案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住建部门

18、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阻挠、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责令整改,按照住建部等部委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等规定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首付比例,拒绝商业贷款,侵害符合条件购房者低首付贷款购房权益。

责令整改,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合同网签;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

三、住房租赁


1、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简称租赁企业),未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2、租赁企业,未按规定向当地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3、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责令整改,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网信部门

4、租赁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责令整改,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暴力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

5、租赁企业违规开展或诱使承租人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责令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及金融违法行为,移交金融监管部门查处。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金融监管部门

6、轻资产住房租赁机构,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非法融资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公安部门

7、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挪用承租人租金。

责令整改,公开曝光。涉及侵占他人财产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

四、物业服务

1、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部门

2、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等相关信息。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部门

3、物业服务企业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城管部门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超出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按照《价格法》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涉嫌侵占他人财产、挪用资金犯罪按照《刑法》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部门

6、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规拆建装修等行为不及时劝阻、制止,告知业委会、报告物业主管等有关部门。

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公开曝光。

城市管理部门


  注:各设县(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3

  工作台账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问题(线索)台账  附件4

  (202 年  月至202 年  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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