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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开发商扣证 “搭售”物业服务

2009-11-16 来源:莆田晚报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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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称开发商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不将之交付给一些业主,理由是他们拒绝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
   
  据陈先生介绍,两年前他在荔城大道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房子交付使用后,开发商派一物业公司来负责管理小区。今年10月,陈先生和其他业主一样终于等到了领房产证的通知。接到通知后,陈先生兴冲冲地来到开发商办公处准备领房产证。但被告知业主在领证前,必须预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他们说我们什么时候交物业管理费就什么时候给证。”而陈先生和有的业主认为,对方这种要求完全不符合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和领取房产证是两码事。
   
  “由于一些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该物业有撤出小区的可能,一下子让我们交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到时要是他们走了,我们不是自找麻烦恼?再说,我们每个月又不是不交物业交纳管理费。”陈先生还告诉记者,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如果业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们购房两年了,房产证都拖了近一年才办下来,这些我们也不想追究,现在证办出来了却扣着不发。”
   
  陈先生的邻居吴女士说,作为业主有权力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要是对目前的物业管理不满意,他们有权重新选择另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扣着房产证逼业主交一年物业费管理费,这不是强人所难吗?
   
  就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开发商一负责人表示,一些业主拖欠了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所以他们要求业主领取房产证前需要结清相关款项。至于为何领产权证前要预交一年的物业费问题,该负责人称:“反正每个月都要收(交)物业管理费,一下子交(收)一年也省去了不少麻烦。”
   
  对此,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表示,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并交付给业主,就是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履行开发商应该履行的义务。而开发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他认为,对于逾期办证,开发商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而对于在办下产权证后以“搭售”物业服务为由扣押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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