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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房地产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2020-09-22 来源:莆房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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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建房〔2020〕23号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开发

  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房地产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房地产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区域

  在本市行政辖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被列入莆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平台等公共信用平台的黑名单、失信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

  (二)申请人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等级为B、C级的;

  (三)申请人因办理其他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被行政审批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或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被行政审批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六)申请人近三年有被行政处罚的;

  (七)申请人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同时企业登陆莆田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全程网办电子审批系统”,按要求扫描上传完成电子签章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和其它申报材料原件。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对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四)信息公开

  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期限1年。

  四、批后核查

  我局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5天之内,组织对申请人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

  (一)经核查符合要求的,公布核查结果并在莆田市住建局官网公布。

  (二)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意见,责令企业限期10天内整改,整改期间不予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房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审批服务事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值扣减10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申请企业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三)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发生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该资质转移的,在批后核查工作结束之前,暂停办理。

  五、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六、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有意见建议的,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

  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_____年〕第____号

  一、企业信息

  申请企业名称:

  地址:

  申请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

  5.《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

  6.省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二、法定条件

  二级资质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3.营业执照(可以提供可信电子材料)副本;

  4.企业章程(可以提供可信电子材料);

  5.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任职文件,以及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可以提供证照编码以便电子证照库调阅);

  (2)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及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已完成施工进度说明。

  7.《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请企业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信息,同时企业登陆莆田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全程网办电子审批系统”,按要求扫描上传完成电子签章的《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报材料原件。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对应作补正处理的,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办理条件的,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三)决定

  受理后对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向申请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四)信息公开

  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在省住建厅门户网站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期限1年。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5天之内,对申请企业提交并承诺的有关事项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10天内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在“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信用值扣减10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申请企业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该申请人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第二部分  申请人的承诺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上述全部内容;

  二、已经达到申请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三、能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承诺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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