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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签了合同房子即将交付 房主却悔卖预售房

2012-03-19 来源:莆田晚报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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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我向别人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当时双方约定在房子办理房产证后,对方要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市民肖女士向本报热线投诉称:如今该房子即将交付使用,但售房方表示不愿将房屋转让给她,这让肖女士非常烦恼。
   
  肖女士和家人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为了方便小孩回莆就学,她决定在市区购买一套房子。2010年5月份,她看中市区一楼盘的预售商品房,可结构较好与三面采光的预售房已被人订购一空。而当时市民许女士已在该楼盘订购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4月份。“通过别人介绍,我得知许女士准备转让这房子,于是我找她协商说要买房子……”肖女士告诉记者,2010年6月份,在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许女士与肖女士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平方米4200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肖女士,并约定在许女士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当时买房子时,我和许女士还约定未付清的6万元购房尾款,等到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时再付清。”据肖女士介绍说,转眼房子即将交付使用,远在外地的她便打电话联系了许女士,并说到时许女士要配合她办理交房手续。没想到,许女士表示她后悔转让了该房子,并称该房子未取得房产权证,她不再愿意将房屋转让给肖女士。听许女士这么一说,肖女士到十分吃惊:“我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而且双方还签订买卖合同,现在她说不卖就不卖,我肯定接受不了。”在采访过程中,肖女士还说,如果许女士不履行合同约定,她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其后悔当时贱卖了该房子,如果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算,她的损失可不少。“虽然我与肖女士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房子的产权证没有办理出来,且这房子的产权证就是办出来也是写着我的名字,我还真不愿意配合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许女士说,她愿意退还肖女士的购房款,并将付出相应的利息。
   
  针对此事,一律师分析说,本案中,许女士虽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但由于她与肖女士之间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肖女士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许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当然,肖女士要求许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许女士能够依法取得该房屋产权。同时,该律师还提醒说,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定金合同、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进行期房转让,这些方式对买卖双方存在着诸多风险。建议购房者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再进行房地产买卖,不要因一时心急,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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