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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委托物业租房 员工携租金跑了

2008-12-29 来源:莆田晚报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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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物业租房 员工携租金跑了

  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出租房子, 物业公司的员工却带着两个月的租金跑了。12月25日,市民韩女士向本报热线投诉这么一件事,她说为此她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认为此乃员工个人行为,与他们没有关系。

  业主:委托书盖有公章韩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在福州经商,平常她和孩子都在福州生活。为了省事,今年7月份,她把自家在莆田购买的一房子委托给小区物业公司,让他们帮}亡出租房子。当时,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000元,房子租出去后,物业公司可收取中介费l00元,且每月收取30元的管 理费,其房子的租金由物业公司收后及时打入韩女士的账户。为了妥善保管房内的家县,韩女士向物业公司列了一份保管清单,写明房内的家具损坏照价赔偿。之后,双方签了租房委托书,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陈某还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并盖了物业公司的公章。
8月份,韩女士家的房子被人承租,陈某按时把租金汇入韩女士的账户里,但从10月份开始,韩女士连续两个月没有收到物业公司汇来的租金,她几次打电话向陈某催促,对方总称房客到外地出差,他们也正在催缴房租。12月21日,趁着冬至回乡扫墓,韩女士来到小区,结果物业公司告诉她陈某已不舌苄而别。于是,韩女士上楼敲门找房客时,房客告诉她这两个月来他如期交了房租,在搬入租住房前,物业公司还收了他1000元的押金。如果韩女士想收回房子的话,那得让物业退还他的押金。

  物业公司:委托业务为个人行为在进入室内后,韩女士发现自己当初所列物品清单上的部分家具已出现损坏,壁柜的门已经掉下一扇,房门也弄出一个口。韩女士说委托协议上明确规定,家具出现损坏照价赔偿,但物业公司拒绝支付房租,拒绝赔偿,并称韩女士委托陈某出租房屋是双方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在物业公司的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和办公人员签订委托协议,并加盖有公司公章,为何说是个人行为?”韩女士说在签订租 房委托协议时,物业公司还有其他管理人员在场,所以签订该合同并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
管理公司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公司并没有开展委托出租业务,陈某的行为完全属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无关。陈某带着2000元租金不辞而别,他们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同时,该负责人称公司承认茌管理上存在漏洞,他们可以退还当初房客交给的l000元押金,但拒付韩女士的两个月租金,韩女士如不同意,可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律师观点:物业公司有责任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的郑潮平律师认为,韩女士在办公时间、办公场所找到物业公司的办公人员,双方达成协议并加盖公司公章,可以 表明陈某的行为是公司行为,她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坚持认为陈某行为是个人行为,仍需承担一定责任,因为正是物业公司管理漏洞才使得员工有机会私接业主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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