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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我市商品房交易必须明码标价

2009-03-17 来源:莆田晚报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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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提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意见:商品房交易必须明码标价

  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2007]413号)精神,我市提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的行为意见。
   
  据了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问题始终是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热点,我市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不明码标价、价外收取水电“立户费”、有线电视建设费、违规预收定金以及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引发购房者集体上访和诉讼事件,极大损害了购房群众的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此次我市提出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的行为意见主要内容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一户一标价制度,在申请预售许可前将拟售商品房的一房一标价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销售过程中的价格变动必须事先送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并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逐一公示房号和相应销售单价,公示栏按市物价局莆市价[2008]36号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高于公示价格的售价出售商品房,只能以报备在案的价格作为依据进行优惠或打折,否则视为涉嫌价格欺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的价格为依据;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同时应包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严禁价外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含路由的施工费用,不含其他路由费和配电设备用房土建费用);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保证用户电力供应,并承担建成后配套供电设施的维修、改造、供电安全等责任。住宅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供配电设备用房和通道。供电企业除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外,不得再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建成后也不得向用户收取维修、改造等费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房的场所向购房人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商品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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