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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首批农村自建房批了,这个村太幸福了

2023-03-17 来源:莆房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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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华亭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其中同意将华亭镇境内农用地0.4267公顷(耕地0.4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城厢区华亭镇前柳村“造福工程”新村建设60户,不得改作经营性用地。具体内容如下;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厢区华亭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华亭镇人民政府:

  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你镇《关于华亭镇2023年度第一批次农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莆城华政〔2023〕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华亭镇境内农用地0.4267公顷(耕地0.4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华亭镇前柳村水田0.4019公顷、田坎0.0245公顷、农村道路0.0003公顷,合计使用村集体土地0.4267公顷,用于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并计入城厢区农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

  二、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三、本批次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专项用于城厢区华亭镇前柳村“造福工程”新村建设60户,不得改作经营性用地。

  四、你镇要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和《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城政〔2020〕116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住宅用地。个人建房审批情况按规定备案。

  五、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前柳村村庄规划(2022-2035年)》由莆田学院&中合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规划方案经各部门意见征询、专家评审和公示后,2022年9月23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批复(莆城政〔2022〕75号)。根据《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规定,现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布。

  根据莆田市自然资源局,持续落实占补平衡政策,合理回应建房刚性需求,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0〕395号)》要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去年,城厢区委托专业设计团队展开深入调研,吸纳莆田本地农村特色和传统建筑风格,并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及功能需求,编制印发《莆田市城厢区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对新建农房的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料七要素做详细图示与说明,作为农房建设立面管控依据。

  该图集以方案图集形式编制,不仅涉及立面效果的设计及把控,对户型平面也进行研究深化。具体来说,比如屋顶,图集建议采用红瓦人字形双坡屋顶,尽量避免“铅笔头”“一”字形坡屋面。建筑外观色、单体色系不宜超过3种,主体应选用低纯度、低明度的颜色。此外,图集还明确,农村自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其中底层层高不超过4.5米,二、三层每层层高不超过3.6米,整体设计还要达到基本抗震要求,并符合消防安全。

  城厢区住建局局长陈攀介绍,为强化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区住建部门协调辖区龙头建筑企业和各地优秀农村建筑工匠,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根据建筑工匠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管理,适时公布推荐名录及黑名单,强化农村建筑行业自律及工匠队伍监管,从源头上保障村民建房质量和安全,遏制农村地区违法建房、违规施工等行为。

  2021年8月,城厢区率先在农村个人建房领域引入监理服务,以每栋2000元的标准聘请第三方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模板脚手架等施工关键节点及安全薄弱环节进行至少6次在场监管。该模式得到省住建厅认可,并在全省推广。

附件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一般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担相应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无住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未超过60平方米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镇、乡、村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其他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获批前,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未作一致性处理的;

  2、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有非法占地建房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到位的;

  4、其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5、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6、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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