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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莆田最新规划 这27件事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2019-03-04 来源:莆房网 用手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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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地拆迁

  1、秀屿坝津259亩综合体

  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坝津街、西马二路项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坝津街、西马二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征迁补偿安置按《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三)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补偿项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三)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四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房屋征迁补偿费、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7)结合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见附件8)及房屋耐用年限(见附件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备注:凡被征迁的主房(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另行补偿。

  荔港大道临街店面用房的补偿款:

  临街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8米至14米的部分认定为临街店面附属用房,超过14米的部分认定为普通住宅,(底层前间)不足8米按实际丈量认定为临街店面。临街店面补偿标准由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五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一)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6执行。

  (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67.5元/㎡予以补偿。

  第六条 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5元/㎡,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小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高层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交付被征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被征迁人结算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0元/㎡。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三)分体式空调移机费:按100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四)原水、电入户费按照房屋实际现状参照现行入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原件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卫星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另外50%予以安置。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卫星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50%给予安置;无合法权源手续的房屋,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按30%予以安置。其他没有安置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砖混加层100-200元/㎡(若房屋结构较好的,可由指挥部研究确定给予适当的提高);

  2.砖(石、土)木加层50-100元/㎡、砖(石、土)木一层100-150元/㎡;

  3.简易搭盖25-50元/㎡。

  第十条 房屋安置方式

  征迁房屋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旧房补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被征迁主房(有合法权源手续)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有合法权源手续)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1:1给予安置。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400元/㎡的作价补偿金。

  第十一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总平面图,签约时户型结构、建筑面积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方案为准,交房时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安置房结算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含阳台),工具间安装自动卷帘门。

  (三)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薄为准),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2018年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对入赘的家庭,男方的户籍必须在2018年1月1日前迁入女方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四)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安置区工具间的分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

  (五)特殊人群安置:被征迁人为计生“二女扎”对象及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安置房的“两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两证”所应交纳的费用,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七)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二条 安置房价格

  (一)套房计价标准: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高层安置房按1600元/㎡计价;个别因结构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高层安置房按2100元/㎡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参考价3200元/㎡。

  (二)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含第7层)为基准层,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层次差自第8层(不包含裙楼)起,每层按25元/㎡递增,基准层不包含裙楼。

  (三)安置房底层有工具间(以设计施工图为准),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工具间安置价2200元/㎡,其建筑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地下室除公共用房外,其余部分设置为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以设计面积为准,停车位价格为60000元/个,申购完为止,停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和任何围护。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1.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给予50元/㎡的奖励。

  2.凡在公布签约之日起第一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奖励,第二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奖励,第三天签约的,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奖励。

  (二)奖励金兑现方式

  奖励金分为二次奖励,能积极配合丈量和签约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自行搬迁并交房的直接给予现金100元/㎡,其余的奖励金在协议中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宗教、寺庙场所补偿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寺庙等场所委托评估公司按重建标准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迁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

  第十八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一)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户口簿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三)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时,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5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余额在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若征迁人不按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则应按房屋拆迁补偿款月息千份之五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差价款(剩余补偿款或不足安置价款,下同)须在通知交房期限内结清,若被征迁人或征迁人不按时缴纳或支付差价款,则应按差价款月息千份之五违约金支付给征迁人或被征迁人。被征迁人仍未缴清差价款(不足安置价款含月息千份之五违约金),则征迁人有权暂停交房,并自次月起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给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可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被征迁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被征人自行承担。被征迁人除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每月每套3000元的占用费。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项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项目领导小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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