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一个可以遮风避雨的家,是大多数人一辈子所追逐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对于普通家庭而已,动辄大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房子,很多人不得不掏空“四个口袋”,勒紧裤腰带贷款买房。
因此,试想一番,当我们满怀喜悦,迎来交房时,却发现房子质量问题严重,会是怎样一番心情?
1.地下室漏水、开裂
部分楼层底层开裂...
近日,有涵江购房者爆料:涵江某楼盘4月份通知业主们收房,提前一个多月交房,业主们兴冲冲地赶到楼盘收房。
但在验房时,业主们发现新房存在多处问题:
开发商售楼时承诺的小区封闭式变成开放式;
围墙变成共用;
地下车库地面开裂;
部分楼层底层开裂;
楼层漏水已经渗透到从外墙都能看见了;
实际建成与前期销售时沙盘图、宣传效果图严重不符
...
针对新房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少业主们当即决定,拒绝收房并提出相关诉求。
然而,业主们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开发商的重视,问题依旧没有解决,换来的却是开发商一纸通知:如贵方逾期未能办理上述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办证违约金等)均由贵方承担,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望贵方审时度势,诚信履约,以免讼累,特此通知!
如今,部分业主由于小孩子9月份要读书,草草收房,部分业主仍跟开发商僵持不下,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2.开发商通知收房
业主可以因何理由拒绝收房
交付,是房地产行业心照不宣的“大考”。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下行,莆田市场的开发商在交房时,常有发生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频发。
那么何种情况下,业主有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屋,并可以不用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呢?
小编在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房屋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做出了相关明确的规定。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严重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存在一般质量瑕疵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合同目的,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若质量瑕疵较多,且经过多次长期修复仍存在质量问题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开发商需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写在最后
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并不是一件省心的事。无论楼盘的宣传做得多好,样板间布置得多漂亮,不到交付收房的那天,都很难真正安心。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验房时可以关注一下:墙面、地面、天花板是否存在空鼓情况;墙壁是否存在裂缝和明显的划痕;外墙是否存在渗水;门窗开关是否顺畅;插座开关是否正常;下水道是否畅通;房屋面积测量等等。
收房路上,细节很多,最近准备收房的小伙伴有任何疑问的,可以在留言区一起探讨。